近年来,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狗”和“猫”作为“家人”和“朋友”,不仅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同时也会造成一些伤害、生意等问题。 这样的纠纷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那么,饲养宠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该院审理的多起涉及宠物纠纷案件进行了提示。
两只狗在打架。 主人因没有拴绳而被咬伤。 法院判决其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邓女士养了一只黄白相间的柴犬,郭女士养了一只棕色巨犬。 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帮她在公园遛狗时,她家的柴犬被郭女士养的巨型贵族犬咬伤。 郭女士上前,张开巨狗的嘴,将巨狗拉走。 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 监控视频显示,郭女士遛狗时没有拴绳。
当天,柴犬被送往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200元。 当天,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邓女士起诉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的医疗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她承认原告的宠物狗被自己的狗咬伤的事实,但不承认发票金额,也不同意支付医疗费。 郭女士称,当时两只狗在打架,她在打斗过程中被原告的狗咬伤。 她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
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郭女士在遛狗时,未尽到管理照顾义务,导致其饲养的巨犬咬伤了邓女士的柴犬。 郭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女士在阻止巨犬咬柴犬时,被柴犬咬伤。 郭女士自身受到的伤害是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首先,事件是由郭女士饲养的巨型贵族犬咬伤柴犬引发的。 其次,动物没有理性。 在两只狗撕咬打斗的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打开了巨狗的嘴。 她早该知道,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一些伤害。 因此,郭女士要求邓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和营养费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赔偿邓女士宠物医疗费8200元。
一名顾客在网上购买英国短毛猫,遭遇猫瘟,要求全额退款,获支持
2021年1月,舒先生通过微信向唐先生订购了一只英国短毛猫。 这只猫的购买价格为16500元。 聊天中,唐先生再三保证,这只猫是一只健康的小猫。 双方达成协议后,唐先生通过网约车将小猫寄给了舒先生。 舒先生收到小猫后发现,猫身上有耳螨和癣,而且颜色也与约定的不一样。 几天后,舒先生发现小猫不吃东西,还呕吐、腹泻。 唐先生回答说是猫粮的原因,并保证没有其他问题。 舒先生担心,带猫去医院做了试纸测试,被诊断出患有猫瘟热。 在此过程中,唐先生承诺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将提供退款。 但确诊猫瘟后,他立即拉黑了舒先生的电话号码,也没有回复微信。 舒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返还猫的购买价款,支付小猫的医院检查费和住院费,并赔偿损失的工作时间和情感安慰。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告、被告虽然没有签署书面协议,买卖合同后,双方就购买猫达成一致,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 该关系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舒先生购买这只猫时,唐先生承诺这只猫没有任何健康问题。 然而,舒先生在购买后的第二天就发现这只猫出现了健康问题。 后来,他发现这只猫还有其他问题,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唐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舒先生有权要求唐先生退回猫的购买价并支付医疗费。 同时,舒先生应将涉事小猫归还给唐先生。 至于舒先生的其他主张,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宠物在寄养期间死亡后,服务提供商被责令支付赔偿金
由于王先生需要出差,他将自己的两只宠物狗交给了赵女士寄养。 两人达成口头协议,两只狗每天的照顾费为70元,寄养期为24天。 王先生一共支付了寄养费。 1315元。 寄养期间,王先生从赵女士处得知,其中一只金毛去世了。 王先生称,狗狗送到赵女士寄养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他认为,赵女士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其宠物狗死亡。 王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女士退还其已缴纳的寄养费并赔偿损失。
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病死的,不应该要求她退还寄养费。 她在宠物狗死亡当天通知原告,要求原告带狗查明死因,但原告仍然没有赶到。 赵女士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埋葬了。
昌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与赵女士达成口头协议。 赵女士应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这两只寄养狗。 虽然无法查明狗的具体死因,但狗交付给赵女士时并无异常。 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她无关,因此法院判定赵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寄养费,由于只有一只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只狗的寄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王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狗购买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观察和思考
爱宠依法维权有“路”
近年来,昌平区法院共审理涉及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起。 此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宠物侵权案件占比70%。 主要分为两类:“抓、咬、抓”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造成的宠物侵权和非接触宠物侵权。 据统计,宠物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68起。 二是网络宠物销售“货不准”现象突出。 网上交易仅包含商家单方面的照片、视频或文字描述。 买方信息不对称。 商家选定要购买的宠物后,很容易对宠物进行“替代”,通过“以次充好”的方式谋取利益。 三是个体寄养比例高。 宠物寄养纠纷经常发生在朋友、亲戚或通过闲鱼等网络平台找到的个人之间,双方主要以口头协议为主。 第四,受害人难以提供维权证据。 当事人对保留照片、视频等证据的意识淡薄。
日常生活中,小区里不拴绳遛狗咬狗,或者宠物猫在电梯里跑来跑去造成乘客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此,法官提醒,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如果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者或管理人必须承担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动物主人应重点加强饲养动物的管控,严格遵守《北京市犬类饲养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失控对他人造成伤害。 被侵权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保存伤情、事件现场、病历等相关照片、视频资料。户外活动时,尽量避免抚摸或戏弄不熟悉的宠物,并注意保持安全。安全距离。
针对一些爱宠人士喜欢在网上购买宠物的行为,法官提醒,网上存在鱼腥味宠物多、品种颜色不匹配、“周宠”销售等现象。 因此,建议消费者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店购买宠物。 饲养宠物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的信息、健康状况、价格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选择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蒋凡、吴鹏英、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