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峡网9月25日电(海峡导报记者陈杰琳彬彬通讯员胡发/文涛小沫/漫画)她在公园散步,遇见两位遛狗的邻居。 然后她停下来和邻居聊天,没想到两只狗正在玩耍。 在这个过程中,他将她撞倒,导致她十级残疾。 两个邻居和公园管理局有责任吗?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件。
不小心和狗主人聊天,被狗撞倒骨折
经调查发现,事发当晚8点左右,肖女士在公园散步时,恰巧遇到邻居于先生和陈女士正在遛大型拉布拉多犬。 正当三人聊天时,于先生和陈女士解下了各自的狗绳,让两只狗在旁边玩耍。
没想到,两只狗越玩越起劲,渐渐地最初的玩耍演变成了追逐打斗。 他们不小心将肖女士撞倒在一旁,导致肖女士受伤。
随后,肖女士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医院拍片显示,肖女士的右内、外踝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
经协商,肖女士、于先生、陈女士达成一致,确定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
但余先生和陈女士后来并未履行这一协议。 肖女士称,住院12天后,她按照协议向于先生和陈女士索赔,但两人推卸责任,不愿承担费用。 肖女士将此诉至法院。
经鉴定,肖女士的伤势为十级伤残。
狗的主人和公园被带上法庭
肖女士认为,于先生和陈女士没有照顾好宠物,导致她受伤住院。 于先生、陈女士应各按30%的比例赔偿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事发公园管理中心未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肖女士的起诉,两名被告均否认肖女士是被自己的狗咬伤的。
被告公园管理中心辩称,公园是公益性、开放性的活动场所,游客和市民可以自由进入、游玩。 此外,公园各入口处均设置了“狗不得入园”、“宠物不得入园”、“宠物狗不得入园”等警示牌。 他们已得到充分提醒和告知,因此公园管理中心不应承担责任。
责令狗主人每人赔偿6万元,公园管理中心被责令赔偿2万元。
近日,湖里法院认为,被告于先生、陈女士将大型犬带入公园,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犬只饲养管理办法》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的相关规定,随后,当他们见到肖女士时,解开了狗绳,没有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给肖女士造成伤害。 于先生、陈女士作为动物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公园管理中心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警告入园游客不要携带动物入园,也有义务制止违规游客。 管理中心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先生、陈女士各承担肖女士全部损失的30%,并各赔偿肖女士近6万元; 公园管理中心应承担10%的补充责任,即近6万元。 2万元。 该案经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市民,在公共场所要爱护宠物,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