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养犬条例
1、限制养犬区域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
养犬人饲养小型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
(四)遵守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限制养犬区域内一般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场所为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
(二)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
(三)圈养或者拴养;
(四)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
2、养狗要带其免疫接种、办证。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免疫机构进行狂犬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七日内,持免疫证明到市执法局确定的地点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和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3、公共场所禁止带犬入内。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4、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合法有效的犬只信息管理标识;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犬绳、犬链牵领;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约束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