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2002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有感 (一) 中国信鸽协会审定的2002年《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已经于2002年1月起执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我国信鸽运动不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信鸽竞翔史上的一件大事。每一个信鸽竞翔爱好者,都应当关注这部法规的实施与落实,并以主人翁的姿态,注意这一部法规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使这部法规得到不断地增补与完善。 基于以上目的与心态,认真仔细地学习了新法规,有了初步的体会和感想。总的印象是新法规在1997年信鸽竞赛规则的基础上,迎合目前国际、国内信鸽运动发展的趋势,进行了有益的修改和补充。比如:增加了信鸽竞赛裁判法,收入了信鸽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实施办法、仲裁委员会条例、裁判员守则、会员守则以及一些与信鸽运动相关的重要文献,对我国信鸽运动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比较突出的印象,规则和裁判法对公棚和品评的内容规定的比较细,对于信鸽比赛中裁判员的工作内容、职责和程序,有较详细的界定,并且,另有主要针对竞翔参赛者(会员)和裁判员的作弊处罚条例。无疑,以上条文很重要、很需要,出台也算及时。但是,反复读了这份文件,总有一种仍不解渴的感觉。细细品味,遗憾来自于新规则和裁判法,对目前中国信鸽竞翔界广泛存在的无序运行行为,约束和打击力度不够,有一些只清扫了外围,未点击要害穴位的状况。 诚然,用明确的规则约束会员和裁判员,使之在参与竞翔和操作竞翔活动中,不能轻易地实施违纪作弊行为,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以往各地的信鸽竞翔活动中,也确实出现过为数不少的会员、裁判员违纪作弊或者会员、裁判员联合违纪作弊实例。但是,信鸽协会的竞翔运作过程中,“中层”人员和“基层”人员作弊,或者说敢于作弊甚至善于作弊,与协会的领导、竞翔指挥、决策人摆脱不了直接与间接的干系。事实证明,许多裁判、会员作弊实例,与协会领导、竞翔决策人的默认、纵容甚至支持有关,至少,协会的头头,有时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信鸽协会的竞翔风气,常年竞翔活动的环境氛围,决定着是否出现作弊行为和是否敢于从事作弊行为。事实显示,竞翔活动开展前,广大会员担心出现作弊行为,眼睛盯着鸽会领导;竞翔活动中,出现了作弊行为,广大会员认为责任在领导;竞翔结束后,作弊行为最终得逞或者没有得逞但处理结果如何,广大会员还是自然地将眼光投向协会领导……。信鸽协会领导的作风,直接影响着本会的工作状况和发展。一句话,各级信鸽协会的事业成败,工作质量优劣的关键在协会主要领导。协会主要负责人的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如何,是一个信鸽协会运转成败的前提。通篇阅读《2002信鸽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明显感觉无论是规还是法,对各级信鸽协会主要决策人的管理、约束甚至于处罚,均有明显的内容缺失,造成这部法规当前的约束矛头主要向下的趋势。《法规》的第四部分附则之第二章,内容涉及作弊处罚,共有6条,就有5条是针对裁判员和会员的,涉及“举办者”的仅有一条,在举办者“不遵守竞赛规则,不按照拟定的竞赛规程组织比赛,故意不收取关系单位和个人赛鸽的参赛费以及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等行为出现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的处罚”。仅此而已,处罚行为十分的粗糙,在什么范围里警告、通报?停赛多久?是举办者本人被停赛还是举办人主持的信鸽协会被停赛?这些处罚都由谁,由哪一级主管单位来施行?一切一切之后,举办人还是举办人,基本上是毫发未损。当然,我们不能操之过急,不能一下子要求过多,也不能而且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希求出台一个一劳永逸的、极为完善的竞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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