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了路人主人赔三千七

(卢子能邹顺平李琛李新聪)因汤某饲养的狗咬了林某,10月14日,华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汤某赔偿林某3716.6元。 今年7月17日8时许,林某途经汤某家门口时,其饲养的狗受惊追赶林某,并咬伤左大腿三处,经治疗林某痊愈,汤某支付医疗费2150元,还给他300元。此后,林某要求汤某赔偿其经济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对饲养的狗看管不力,导致咬伤行人林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处汤某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3716.6元。扣除已支付的2450元,剩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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