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水产养殖业的不断发展,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大幅度提高,苗种和亲鱼在地区之间的流动更加频繁,使所养殖的水产动物病害的传播也日趋严重。水产动物病害已成为威胁水产养殖业的一个严重问题。尤其是大量抗生素的应用,超量和长期使用同一种杀虫剂使病原体的抗药性不断增强,使鱼病防治用药不断升级,给养殖单位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普及鱼病防治技术,本文主要介绍一些鱼药使用的基本知识及鱼药使用的一般注意事项。 一.正确诊断与及时用药 在鱼病的诊断过程中,要找出鱼病的病因,掌握发病条件。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引发鱼病的主要原因有三种:一种是外界的不良刺激,包括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或化学性的刺激和病原体感染;二种是机体的营养不良,缺少某些必需的营养物质;其次是机体本身的缺陷。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不仅要有一定的内因,而且还有一定的外界条件,这是人们常说的致病三因素:机体本身、病原体和环境。其中病原体对疾病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为它决定疾病的发生和疾病的基本特征;条件则可以影响病原的作用,它虽不能引起疾病,但可促进或阻碍疾病的发生、发展。 正确认识疾病发生的原因及条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疾病的本质,以及制定有效的治疗方法和预防措施。要准确诊断鱼病。首先要对池塘的生态条件、水质情况、饲养情况等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正确掌握发病的外因;对病鱼除作目检外,最好作进一步的检查,通过解剖和镜检,结合病鱼的症状,才能对鱼病作出正确的诊断。一般来讲,不同鱼病表现出的症状不同,但也有些鱼病症状接近或相同,如VC、VB2缺乏症与暴发性出血病和严重的鱼类肝病等均表现出血症状。对症状相似或相近的鱼病要认真鉴别,只有确诊后才能对症下药。 对于已发病的池塘,确诊后要及时用药,切莫拖延时间。因为鱼生活在水中,它的一些活动我们不易掌握,患病后的情况也是如此。一旦发现病鱼,往往它的食欲已下降,这给治疗增加了一定困难,如不马上采取措施,控制病情,病鱼很可能会因病情加重而死亡,病原也会乘机加快传播,严重时很可能蔓延全池,产生严重后果。只有在鱼病的早期,病鱼还有一定摄食能力时,及时投喂药饵,才能进行鱼体内的治疗。不然单靠外用药物对池塘水体消毒,疾病是不容易被控制的。这对于治疗细菌性和病毒性鱼病固然重要,对侵袭性鱼病防止继发感染也有重要作用。 二.对症选药与正确用药 任何一种药物都不能包治百病,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不能防治疾病,甚至还可能使疾病加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不同的鱼药针对不同的鱼病才能奏效。一般来讲,细菌性鱼病应使用抗菌类药物内服加外消;寄生性疾病则应选用灭虫类药物全池泼洒或药浴。在选择鱼药时,应注意避免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来防治某一种或某一类疾病,以免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从而导致药效减退甚至无效。同时,还应该注意药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些药物在生物体内的富集作用很强,如激素、抗生素、硝酸亚汞、福尔马林等,使用这类药物将直接影响到鱼产品的质量和的健康,应特别加以注意,使用这类药物要合理的安排休药期或另选副作用和毒性较小、疗效稍差的药物代替。因此,在选用药物时应注意用药的可行性。此外,选择的药物要注意养殖种类对药物的适应性,如敌百虫常用于鲢、鳙、草、鲤鱼等,而不能用于加州鲈、淡水白鲳。另外,不同鱼类的不同生长阶段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亦不相同,如草、鲢等鱼类对硫酸铜较敏感,浓度超1毫克/升可致死,而淡水鲳在其浓度达5毫克/升时仍无异常反应;草、鲢等的鱼苗对硫酸铜和漂白粉的敏感性比成鱼大,鱼苗消毒时要慎用。 今后鱼用药物的发展方向为“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剂量小和无“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和中草药。有条件宜选用新药,但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考虑来源、价格和实际效果等因素,不能盲目选购,要选用正规厂家的产品,以免造成损失。 三.联合用药与合理配伍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联合用药时,也就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在同一时间内使用,总有一、两种药物的作用受到影响,其产生的协同作用可增强药效,拮抗作用则降低药效,有的还会产生毒性对鱼体造成危害。因此在联合用药时,要利用药物间的协同作用,避免配伍禁忌。一般来说,不少抗菌素类药物连用时也会出现上述协同或拮抗作用。抗菌药物依其作用性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杀菌抗生素。包括青霉素系列、先锋霉素、氨基甙类、杆菌肽、以及多粘霉素等;第二类为抑菌抗生素。包括氯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土霉素以及磺胺等。第一类抗菌素之间合用时,杀菌作用有增强或相加的作用。第二类抗菌素之间合用时,抑菌作用可相加,但不会出现增
[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