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四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听了一个学术报告,讲的是德国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法。报告人盖博博士,曾经在德国州法院当过十余年法官,又当过市长,现在是联邦德国议会议员,执政党教社会党和教党联盟的法律政策发言人,这个身份和阅历,应当对德国法律政策相当熟悉,对解决涉及法律的社会问题很有经验。我作为一个铁杆鸽友,自然对德国怎样解决养鸽子与邻里和社会的冲突的问题十分关心,在自由提问时便提了个德国怎样解决宠物饲养与他人冲突的问题请他回答。盖博先生以狗为例讲宠物饲养的权利。德国人养宠物犬也很盛行,养犬有时因卫生、安全问题会和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一般来讲,养小型宠物犬不会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如果发生问题,也只是责令其注意。政府不会去杀狗,也不会立法在广泛的范围内取缔养狗的权利。但大型猛犬威胁行人安全问题,在德国曾经引起较大反应。政府部门曾一度立法在一些地区禁止饲养大型猛犬,这举措掀起了轩然大波:一是养犬爱好者们不干,他们说大型猛犬也不一定会伤人,如果主人采取了适当的安全措施的话;另外整个社会对专横统治的威胁很敏感,他们认为这开创了一个用行政措施取缔公民普遍权利的危险先例。人各有所好,危险也无所不在,不能因为不喜欢或不能全然避免危险就干脆把对象全都杀掉。最后官司打到了宪法法院,这是德国专门审查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个法院,地位很高,对宪法有实际的解释权,宪法法院经过审理(这过程中有公众的激烈争论),认为这个行政立法违宪,予以撤销。爱好者们可以保留他们的大型猛犬,但应该看管好而不致伤人,在带狗到外面时应该给狗代上“笼头”,使他们不能咬人。这可不是“胡勒”,德国宪法法院有卷在案。德国法院根据什么原则确定准许养猛犬?他们并不是完全根据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因为这里有一个权利冲突的问题,一个人有权利养狗,但别人也有不被狗咬的权利。在这种冲突下,盖博博士介绍了德国法律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含义是:当一种可能妨害别利或公共利益的事件存在时,要看妨碍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和妨碍程度的大小,在妨碍人和被妨碍人的利益之间作一个权衡,选一个适当的比例,如果一事的存在能够符合或者接近这个比例,那么就应该允许它的存在,而不应该追求“绝对安全”或安静而取缔它(“绝对安全”是美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新思维)。猛犬是对人的心理和实际安全有威胁,但是当采取了适当措施的时候,这种威胁就会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人们都有各自的爱好,人们应该互相容忍,而不应该因为自己不喜欢就否认事物存在的权利。我很欣赏德国人对个性化事物的容忍和保护态度的认真,宪法法院的法官们并没因为自己是否养猛犬而决定态度,这是对人的权利的普遍关怀而不是只对自己的利益感兴趣。我对这件事的更深的理解就是:有个性化的权利,才有普遍的权利,如果人人都不允许他人个性权利的存在,那就会谁都没有权利,或者只有那个最强者才有权利。比例原则看来是好理解的,它就是一个“度”,问题是怎样把握这个度。在我国,有的鸽友鸽子扰邻的确严重,不说邻人意见大,我们鸽友自己看了也汗颜,但也有一些特别刻薄的人,你怎么注意也不行,你怎么减少鸽子的数量也不行,除非你一只也不养了,我们都碰到过这样难处的人,即使你不养鸽子,也可能哪天擦玻璃把灰落在他家阳台上了,哪天把自行车的位置放偏一些了,他就跟你不依不饶。但他自己彻夜装修却心安理得。除非你也变得跟他一样小人,才能跟他对话,不然你和他之间就没有合适的比例,他追求“绝对权利”,于是你的权利准是零,比例结果不言而喻,憋气!如何确定这个度?如果大家有个默契,也就闹不大了,关键还是看由谁来决定这个度。这里我要引进一个“公众参与“的概念,这个概念在学和法学上都很重要,可是我国的学者教授们非得把它跟国家兴亡的重大问题往一块扯,其实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理论才不是伪理论。公众参与在国外
[1][2]下一页